[由香港地区出口至内地]
适合36个月以下婴儿食用之配方粉(如:1-3段奶粉)
须提供工业贸易署颁发的出口许可证(注*),请按此查阅详情
正式报关进口,须致电客服热线作进一步收寄安排
*注:出口许可证申请者须为:
(i) 已根据《 食物安全条例 》( 第612章 ) 登记的配方粉进口商并获得有效食物进口商登记号码的人士;或
(ii) 根据《 食物安全条例 》 ( 第612章 ) 第 4(3)(a) 所述无需根据《 食物安全条例 》登记的进口商,并取得有效的食物进口商 ( 豁免通知书 ) 号码的人士。请注意,申请出口许可证时亦须提交进口单据以证明该批次的配方粉是直接从外地进口。
如不属以上配方粉(如:4段奶粉、成人奶粉、保健奶粉或孕妇奶粉)
正式报关进口,须致电客服热线作进一步收寄安排